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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退休年龄仍从事劳动 老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获误工补偿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量:427

已过退休年龄仍从事劳动 老人被碾伤后获误工补偿

法官表示,误工费赔偿根据是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并不以年龄为限制

64岁的郑某被碾伤住院治疗,在治疗以及休养期间,他减少的工资收入,可否依法得到补偿?近日,邛崃法院审结一起罕见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原告郑某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仍从事劳动,其因遭遇车祸,导致收入减少,被告杨某等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44日,杨某驾驶客车在当地一公路上行驶,因观察不足,将同向行走的行人郑某碾压。后经鉴定,郑某为十级伤残。对于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全责。

郑某治疗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杨某所在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包括误工费15780元在内的各项赔偿共计58308.6元。保险公司则认为,郑某已满64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在遭遇车祸时虽已64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从20108月到20124月,一直在成都一劳务公司从事保洁和库管工作,月工资1800元,因受伤导致其暂时无法从事原工作,故在其受伤后的治疗和康复阶段,被告应给予其误工补偿。

据此,法院经计算核实,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50098.4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超过退休年龄丧失劳动力 不赔误工费

昨日,承办该案法官许麟表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已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是否有权获得误工费。所谓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并不以年龄为限制。

法官表示,从现实的角度讲,我国农村广大农民还未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也存在被返聘的现象。所以说,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的,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而这部分减少的劳动收入,是应当获得补偿的。

当然,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考虑。对超过退休年龄(包括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损失。具体数额根据证据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虑。邛法宣 成都日报记者 晨迪

李英俊律师:本案依据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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