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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赔模式案例:交通事故赔偿后再获工伤全部待遇
来源:李英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8
浏览量:694

成都清洁工受伤8级伤残 双赔模式获工伤全部待遇

“谢谢你们这么快就把我这个案子处理了,真是太感谢了!”当申请人刘某拿着裁决书,紧握着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的手动情地说道。一起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得以快速解决。

事件:刘某工作中被撞成八级伤残

刘某于2009年3月入职到某清洁公司从事道路清洁工作,公司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9月26日,刘某在工作中被车辆撞伤,后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八级。刘某因伤残待遇与公司未能协商一致,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八级伤残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清洁公司则表示,刘某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应由交通事故肇事方首先进行赔偿,公司只承担补差责任。

争议: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给付

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从而构成了工伤,而刘某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按工伤伤残等级全额支付,还是将工伤保险待遇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后进行补差。

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对本案观点进行了统一,其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依据该规定,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除医疗费外的其他项目是双赔模式,即工伤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理,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裁决:刘某应拿到八级工伤全部待遇

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指出,由于清洁公司未为刘某办理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应当由清洁公司承担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义务。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支持刘某的八级工伤全部待遇,并不从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中进行抵扣。 来源:人力资源报 张友良 记者 肖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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